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674号
原告:黄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陵市狮子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铜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诉被告铜陵市狮子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龙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龙撤回对被告铜陵市狮子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龙负担。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艺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