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931号
原告:徐世力。
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昌会。
被告:三门县恒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昌会,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世力为与被告潘昌会、三门县恒通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世力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力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徐世力负担。
审 判 员 叶春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吴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