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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8066号

苗启旺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启旺,孙影霞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066号

申请执行人:苗启旺,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曹茜,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影霞,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苗启旺与孙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影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孙影霞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孙影霞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苗启旺的代理人曹茜与被执行人孙影霞到本院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从2017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孙影霞支付苗启旺人民币五百元,直至还请所有案款为止。鉴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静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