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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刑初316号

车某、李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316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兰某,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居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颜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车某、李某在丽水市莲都区JT酒吧内因琐事殴打被害人张某乙,后张某乙要被告人谢某交出打人的保安并与谢某发生争吵。一旁的被害人王某、章某遂将谢某拉到一边进行劝说,后被告人车某、谢某、兰某、刘某、颜某、李某和王羽(另案处理)等人对章某、王某无故进行殴打。后围观人员杨某、沈某因手机被砸与车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车某、李某、颜某遂对杨某、沈某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王某、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各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的供述;3、被害人章某、王某、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杨某、沈某、方某、张某甲的证言;5、辨认笔录;6、视频监控光盘一张;7、莲公物鉴(2016)10、11、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莲价认(2016)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9、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刑事判决书;12、情况说明;13、谅解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李某、兰某、谢某、刘某、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四、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蒋乐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何一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