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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3291号

汤丽执行刑事判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宏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291号

申请执行人:樊宏岩,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依据本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2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