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291号
申请执行人:樊宏岩,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依据本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2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