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张红玲。被告刘富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玲与被告刘富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许竞文 来自:
张红玲与刘富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张红玲。被告刘富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玲与被告刘富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许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