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25号
原告:李运军,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林继业,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市委,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郑付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艳伟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
被告:刘岩松,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军、林继业、李市委、郑付伟诉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岩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运军、林继业、李市委、郑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