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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25号

李运军、林继业等与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岩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运军,林继业,李市委,郑付伟,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岩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25号

原告:李运军,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林继业,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市委,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郑付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艳伟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

被告:刘岩松,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军、林继业、李市委、郑付伟诉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岩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运军、林继业、李市委、郑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