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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申82号

上海梦欧贸易有限公司与郭晓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梦欧贸易有限公司,郭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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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梦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宏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晓,女,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再审申请人上海梦欧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梦欧贸易有限公司申��再审称:申请人于2014年4月停止经营。2014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6月13日完成了工作交接。法院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郭晓辩称: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办理交接等均是申请人单方的意思,被申请人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2014年5月正常上班,6月因为怀孕住院、申请人搬离等原因,找不到申请人。其并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应当支付工资。经审查查明,本案一审判决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因对申请人未能邮寄送达,一审法院遂进行公告送达,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在公告作出后经过七十五天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情形,也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间。综上,上海梦欧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梦欧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倪知良

审判员  张庚志

审判员  李江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加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