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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689号

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阙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689号

原告:阙某某,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明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