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689号
原告:阙某某,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明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