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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561号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561号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康桥丽景花园60号。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受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修文(受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华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