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481号
原告:李贵春,男,汉族。
被告:孙伟,男,汉族。
被告:王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春与被告孙伟、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已离开原住址,现去向不明,原告李贵春又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贵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4元,减半收取5592元,退回原告李贵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德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