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2民初481号

李贵春与孙伟、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贵春,孙伟,王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481号

原告:李贵春,男,汉族。

被告:孙伟,男,汉族。

被告:王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春与被告孙伟、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已离开原住址,现去向不明,原告李贵春又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贵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4元,减半收取5592元,退回原告李贵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德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