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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委字第49号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杨红文、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杨红文,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委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管委会大楼503B室,组织机构代码06788773-4。法定代表人徐云鹤。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滩头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369833X。法定代表人黄伟。被执行人黄伟,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杨红文,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工业开发B区,组织机构代码724099026。法定代表人黄伟。本院在执行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杨红文、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杨红文、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欠债较多,被执行人黄伟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