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惠忠,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苏州阊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亦德。被执行人蒋丽琴。被执行人朱永明。被执行人吴小艳。被执行人蒋连生。被执行人蒋菊芬。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阊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亦德、蒋丽琴、朱永明、吴小艳、蒋连生、蒋菊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阊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借款期间内的利息1250元;苏州阊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苏州阊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元;王亦德、蒋丽琴、朱永明、蒋连生对苏州阊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40元,由苏州阊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亦德、蒋丽琴、朱永明、蒋连生负担。被执行人苏州阊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亦德、蒋丽琴、朱永明、吴小艳、蒋连生、蒋菊芬未按期履行。根据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745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王亦德、蒋丽琴、蒋连生、蒋菊芬另案处理的房屋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除另案处理的房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忆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