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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586号

崔秀英、尹凤芹等与尹平礼、尹光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崔秀英,尹凤芹,尹淑云,尹平礼,尹光红,济南铁路局济南西车辆段,济南铁路局建筑段淄博房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秀英,无业。

委托代理人:尹淑云。系上诉人崔秀英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凤芹,无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淑云,无业。三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传锋,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平礼。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光红,无业。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秦宗亚,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济南铁路局济南西车辆段。

负责人:钟家乾,段长。

委托代理人:尹超,济南铁路局济南西车辆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孟祥利,济南铁路局济南西车辆段职工。

原审

第三人:济南铁路局建筑段淄博房建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铁南路*号。

负责人:胡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鑫,济南铁路局建筑段淄博房建所职工。

上诉人崔秀英、尹凤芹、尹淑云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秀英、尹凤芹、尹淑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秀英、尹凤芹、尹淑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秀英、尹凤芹、尹淑云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崔秀英、尹凤芹、尹淑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伟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康

代理

审判员  赵树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