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41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负责人夏增欣。被告张先强。被告娄方菊。被告王秋辉。被告张仁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张先强、娄方菊、王秋辉、张仁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秋辉在高密市农业局的工资,每月元,直至额满元为止的冻结。冻结被告张仁傲在高密市夏庄镇供销社的工资,每月元,直至额满元为止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