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44号原告潘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锋 更多数据:
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44号原告潘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