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14号
申请人: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369号。
被执行人:徐丙全。本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徐丙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王家强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