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范宣森。被执行人侯永东。被执行人姚卫红。本院在执行范宣森与侯永东、姚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