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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35号

张卫峰与王春涛、王莉莉、王明西、王芝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卫峰,王春涛、王莉莉、王明西、王芝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峰被执行人王春涛、王莉莉、王明西、王芝泉本院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