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峰被执行人王春涛、王莉莉、王明西、王芝泉本院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