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吴能庆
被执行人:荔浦县新坪镇建鑫矿粉厂本院在执行吴能庆与荔浦县新坪镇建鑫矿粉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翊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莫品儒 来自:
吴能庆与荔浦县新坪镇建鑫矿粉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吴能庆
被执行人:荔浦县新坪镇建鑫矿粉厂本院在执行吴能庆与荔浦县新坪镇建鑫矿粉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翊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莫品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