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576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克刚,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5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洪佳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任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