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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904号

李晓霞与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晓霞,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904号原告李晓霞,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李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霞与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晓霞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霞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