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960-1号原告谢某。被告贺某,1987年9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原告谢某的担保人谢健功所有的鲁N×××××号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尚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