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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第489号

努尔麦麦提·巴依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第489号罪犯努尔麦麦提·巴依,男,1988年8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普刑初第9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努尔麦麦提·巴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4月11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努尔麦麦提·巴依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努尔麦麦提·巴依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努尔麦麦提·巴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12月,2015年4月、8月、11月季度表扬共4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努尔麦麦提·巴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努尔麦麦提·巴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