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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315号

单磊与赵金光、赵金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磊,赵金光,赵金亮,吴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单磊。被执行人赵金光。被执行人赵金亮。被执行人吴发军。本院在执行单磊与赵金光、赵金亮及吴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