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0244号起诉人珠海生平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建业一路32号之六。法定代表人李更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红,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珠海生平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生平公司”)诉东莞市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兴洋公司”)、伍登楼、吴增发、赵亚彬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2015年4月3日,东莞兴洋公司与起诉人签署《船舶项目承包合同》3份,编号为XY6315、XY6316、XY63ft17。根据合同约定,起诉人为东莞兴洋公司完成编号为XY6315、XY6316的两艘63尺休闲游艇全船外表精修工程和另外一条船XY63ft17的63ft游艇全船装修工程。2015年7月15日,东莞兴洋公司与起诉人签署《船舶项目承包合同》1份,按合同约定起诉人需完成编号为XY63ft17的63尺休闲游艇全船外表精修工程。起诉人依约完成��工任务,但东莞兴洋公司却未按约履行付款责任。综上,起诉人应得工程款扣除已经得到的付款(含船东垫付款),起诉人未得到支付的工程款为251204元。伍登楼、吴增发、赵亚彬系东莞兴洋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东莞兴洋公司以法人名义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为此让股东们共同面对公司债务。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东莞兴洋公司向起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劳务费)251204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逾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滞纳金到实际给付日);
二、伍登楼、吴增发、赵亚彬对上述东莞兴洋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费由东莞兴洋公司、伍登楼、吴增发、赵亚彬支付。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起诉人与东莞兴洋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3日和2015年7月15日签订4份《船舶项目承包合��》,合同约定起诉人为东莞兴洋公司完成编号为XY6315、XY6316的两艘63尺休闲游艇全船外表精修工程和另外一条船XY63ft17的63ft游艇全船装修工程和编号为XY63ft17的63尺休闲游艇全船外表精修工程。现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为此,起诉人向我院提出诉讼。起诉人另提供了东莞兴洋公司的工商登记机读材料和该公司股东身份档案登记等证据。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船舶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珠海生平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爱雄
代理
审判员 吴丽冰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庆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