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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991号

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建华,张爱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案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建华,张建华,张爱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91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段鸿龙,该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俊,该政法科科长。

被执行人:张建华,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张爱侠,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建华,张爱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行执申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行执申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彭毅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崇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