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4900号原告张凤英,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人。被告刘雄,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人。被告张晓叶,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人,现住址同上。被告闫世良,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人。被告刘晓芬,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英诉被告刘雄、张晓叶、闫世良、刘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雄的位于东胜区XXX号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XX**号)及被告刘雄的车牌号为×××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原告张凤英及其丈夫张起荣以其位于东胜区XXX路XX号街坊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XX**号)及位于东胜区XXX街XXX号XXX号楼X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XX**号)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雄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刘雄的车牌号为×××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原告张凤英的位于东胜区XXXX街坊天骄明珠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XX**号)及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XXX号XXX号楼XX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XX**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德呼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