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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658号之一

邱洁与尹振云、尹振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邱洁,尹振云,尹振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658号

原告:邱洁。

法定代理人:邱明斌。

被告:尹振云。

被告:尹振香。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邱洁诉被告尹振云、尹振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洁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邱洁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