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傲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海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傲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申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给付租赁费6744元,诉讼费2540.5元,诉讼费32.05,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傲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宽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马元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