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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514号

赛尔拉提.哈再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514号罪犯赛尔拉提.哈再,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木刑初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赛尔拉提.哈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1年8月12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赛尔拉提.哈再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赛尔拉提.哈再在服刑改造期间,获表扬四次,积极分子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赛尔拉提.哈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3次;2014年10月、2015年2月、6月、10月计分表扬共4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赛尔拉提.哈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赛尔拉提.哈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