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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民终11号

索朗欧珠与尼玛扎西相邻日照、采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当事人
索朗欧珠,尼玛扎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2民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朗欧珠,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藏族,建筑工,西藏日喀则市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尼玛扎西,男,1975年6月6日出生,藏族,驾驶员,西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

上诉人索朗欧珠因与被上诉人尼玛扎西相邻日照、采光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15)桑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德吉玉珍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益西多吉、

审判员边确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索朗欧珠与被告尼玛扎西系相邻关系,被告房屋建在原告房屋的正南方,原告房屋为二层楼房,二层楼顶处加盖了一间板房,今年被告在修建二层楼房时因采光日照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2015年8月20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市规划局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而被告并未停工仍在修建。被告施工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住建局对被告所盖房屋是否会对原告的日照采光受影响予以测量。原、被告及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对原、被告房屋进行了测量,认为原告的房屋满足国家住宅日照标准。待被告修建至二层楼房时,原告认为被告实际盖的房屋高度与原先测量高度不一致,要求以实际房屋高度为准重新测量,后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再次委托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住建局对被告已盖完的房屋进行测量。2015年11月2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以及原告临时委托到现场的亲戚和其妻子,被告尼玛扎西等在场实地测量,并对测量数据双方签字捺印予以确认。2015年11月3日,桑珠孜区规划局依据双方确认的测量数据出具了一份回复函,认定原告房屋不满足国家住宅日照标准。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由: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房屋实地测量数据;3、桑珠孜区规划局出具的岗多社区采光纠纷相关问题的回函。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所建房屋高度是否影响原告日照问题。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针对争议焦点,本案当中有原、被告确认的测量数据以及桑珠孜区规划局的回复函认为,被告建造的房屋导致原告房屋不满足日照间距,建议被告拆除其房屋北侧女儿墙。对测量数据以及桑珠孜区规划局的回复函原告、被告均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的认同下,法院委托桑珠孜区规划局测量后出具参考依据,现双方对其依据有异议,但对此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桑珠孜区规划局测量后的结论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参考依据。不动产相邻方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妨碍,被告在建造房屋时,应与原告的房屋保持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原告等相邻方房屋日照权益,根据桑珠孜区规划局的回复函,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相邻关系,再根据规划局建议,本着以原、被告损失降低到最小,原告日照受损程度减少为前提,再对原告予以适当的损失赔偿,更有利于相邻之间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尼玛扎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其房屋北侧女儿墙,留一块水泥砖,总高度不超过20公分;

二、被告尼玛扎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索朗顿珠支付1万元的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索朗欧珠,不服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桑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施工期间本院委托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住建局对被告所盖房屋是否会对原告的日照采光受影响予以测量,在原、被告及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场对原、被告房屋进行了测量,认为原告的房屋满足国家住宅日照标准”,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在测量时临时委托到场的妻子、亲戚等人的证人证言显示,被上诉人在住建局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测量时,承诺其房屋最高建至6米。在被上诉人有此承诺的前提下,住建局才认定被上诉人所建房屋对上诉人房屋采光权没有影响,“原告的房屋满足国家住宅日照标准”。随着被上诉人继续修建房屋及房屋高度的增加,实际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采光权。

二、一审法院显失公平公正。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就相邻权侵权赔偿上诉人损失1万元,有失公平公正。众所周知,在西藏高原地区,阳光和水、氧气一样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源。尤其在冬季,房屋如果没有充足的阳光照射,将会极大影响其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被上诉人经日喀则市住建局书面通知禁止施工后,且不顾上诉人的劝阻,仍继续加盖违章建筑,以致侵犯了上诉人的采光权等合法权益。针对被上诉人侵权的故意、侵权的永久性以及由于侵权导致上诉人所修建的高档藏式住宅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降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理应就采光权侵权赔偿上诉人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在没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采光受影响程度大小及房屋价值贬损大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贬低上诉人受损害程度,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仅1万元,有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尼玛扎西答辩称,1、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合情合理处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承担。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称侵犯采光权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施工时与邻居一致协商,并委托桑珠孜区住建局专业人员对上诉人的日照采光受影响情况予以测量。双方当事人及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测量,一致认为上诉人的房屋满足国家住宅日照标准,在现场的上诉人索朗欧珠和妻子也同意了房屋建设的高度,被上诉人在建筑时也按照当时住建局和双方协商同意时的要求施工的,不存在影响上诉人采光权。

二、上诉人要求赔偿采光权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就相邻侵权赔偿上诉人1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有失公平。上诉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再次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8万元,对此认为上诉人再次提出赔偿要求不顾法律和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盲目提出无根据的要求。被上诉人在建房时充分考虑了住建局、国土部门和双方协商同意时的要求,不存在增加建筑高度,也不存在赔偿上诉人损失问题。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法院再次提出此次要求,主要解决的方法只有协商,重点协商我们与上诉人之间原有房屋间距3米问题,原本属于双方共同的通道,也是消防通道,现上诉人非法占有国有土地,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留此共同的通道,现希望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只要留这3米的共同的通道,也不存在影响上诉人采光和日照问题。恳请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平公正解决本纠纷,如果上诉人与我们不协商,并再次提出采光侵权赔偿要求,被上诉人也提出在去年施工时停工7天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要求,而且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被上诉人的建房高度是否影响上诉人的日照采光权的问题。

二、上诉人要求赔偿8万元损失是否支持问题。针对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房屋系相邻关系,该两座房屋的楼间距,根据桑珠孜区规划局的回复函内容显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国家标准。被上诉人现实际修建房屋高度,影响了上诉人的采光,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此被上诉人未提出反驳证据,故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之处,应予以维持。针对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涉及本案上诉人提出的8万元损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造成的妨碍和损失方面,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本着以双方当事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为原则,判决被上诉人拆除其房屋北侧女儿墙,留一块水泥砖,总高度不超过20公分为前提,减少上诉人的日照受损程度为基础,再次让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的经济损失适当,予以维持。综上,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索朗欧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德吉玉珍

审判员 益西多吉

审判员 边  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蒙 闱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