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58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银龙商务楼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根强。
委托代理人:杨剑龙,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枕根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兴文
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
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成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