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容县容州镇桂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封君喜,理事长。被告广西玉林东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被告广州雷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被告广东华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罗岗区广州开发区明珠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告王建平,城镇居民。被告盛光荣,城镇居民。被告郭慧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广西玉林东森化工有限公司、广州雷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日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盛光荣、郭慧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广西玉林东森化工有限公司、广州雷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日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盛光荣、郭慧广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67元,由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孔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