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柳应成,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汪高,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汪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柳应成借款9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3360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高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8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