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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878号

柳应成、汪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应成,汪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柳应成,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汪高,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汪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柳应成借款9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3360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高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8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