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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333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春根、穆佰金、王德全、岳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春根,穆佰金,王德全,岳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春根,男,196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穆佰金,男,1971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德全,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彩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东春

审判员  乔 刚

审判员  王兆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