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4民初161号原告吴某,务工。被告代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邵世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姗 来自:
吴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4民初161号原告吴某,务工。被告代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邵世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