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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民初161号

吴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4民初161号原告吴某,务工。被告代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邵世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