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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644号之二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斌,王显昆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大道1号办公楼。

被执行人:曾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王显昆,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县。本院在执行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斌、王显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刘光华

审 判 员  涂香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世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