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大道1号办公楼。
被执行人:曾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王显昆,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县。本院在执行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斌、王显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刘光华
审 判 员 涂香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世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