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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484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凤军、闫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凤军,闫立明,潘洪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凤军。被执行人闫立明。被执行人潘洪福。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凤军、闫立明、潘洪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