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248号
原告:张某1,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钱青、沈晓燕,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
负责人:张某2,村长。
委托代理人:娄啸枫,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芳
书 记 员 曹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