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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1248号

张某1与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1,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248号

原告:张某1,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钱青、沈晓燕,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

负责人:张某2,村长。

委托代理人:娄啸枫,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海宁市盐官镇中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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