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68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荣华、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治俭,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贺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安鸿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