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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645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与张永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山市人民法院,张永来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永来,男,汉族,原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身份证号码:×××0439。现在羁押。本院在执行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永来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罚金5000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6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耀荣

审 判 员  罗启全

代理

审判员  林兆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