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7号
原告:章舟晓,无固定职业。
被告:吴觉良,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舟晓与被告吴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觉良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章舟晓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未按照规定缴纳受理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诉讼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章舟晓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龙
代理
审判员 卢 宁
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戴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