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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7号

章舟晓与吴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舟晓,吴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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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7号

原告:章舟晓,无固定职业。

被告:吴觉良,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舟晓与被告吴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觉良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章舟晓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未按照规定缴纳受理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诉讼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章舟晓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龙

代理

审判员  卢 宁

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戴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