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629号
原告:孙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某,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