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杨兆笔,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人念兴奎,男,1970年9月28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被执行人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翊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兆笔申请执行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黔0502执217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屋,只在云南省大理市云龙县有一个在建工程,本院立即采取冻结该在建工程项目部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向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念兴奎释明将被执行人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翊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研究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关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