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执6523号

杨波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波,郝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523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郝爽,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杨波与郝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京东方执字第0005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爽给付人民币1583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郝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郝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号楼××层××××号房产。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东方执字第0005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文婷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汪 霄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