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00913号
原告:芦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董卫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七里塘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
审 判 长 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苏经阁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