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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00913号

芦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芦某,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00913号

原告:芦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董卫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七里塘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

审 判 长  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苏经阁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