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93号
原告:浙江中海建工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6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曹华娟。
委托代理人:冯泽周、陈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生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朱庙村。
法定代表人:杨萍。
委托代理人:许建平,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海建工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生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海建工装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海建工装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海建工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中海建工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