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055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2-D-2402室。法定代表人王雁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慕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春湧,该公司职员。被告马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两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振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田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