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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第1730号

吴金良与周桂兰、徐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金良,周桂兰,徐勤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第1730号

原告:吴金良。

被告:周桂兰。

被告:徐勤勇。

原告吴金良与被告周桂兰、徐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良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金良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吴金良负担。

审判员  李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