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第1730号
原告:吴金良。
被告:周桂兰。
被告:徐勤勇。
原告吴金良与被告周桂兰、徐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良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金良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吴金良负担。
审判员 李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萍 来自